结论:没有所谓的三项建议权。
解析: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的所有权利如下:
1.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
2.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3.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
4.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
5.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6.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7.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权利;
8.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
9.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
10.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