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主张补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合同享有1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时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现用人单位用工一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或者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投诉,要求补缴,不支持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1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