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进行司法取证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司法机关一系列司法职权,其中包括司法取证权。司法取证权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请求或办案需要依据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司法职权取证具有以下一些主要特征,
第
一,它是国家司法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依据严格的司法程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
二,它是诉讼中行使的权力,具有诉讼必要性限制,即调查收集的证据必须是与本案审理有直接关系的证据;
第
三,它是对当事人因客观上举证不能的补救,它的行使要以当事人客观上举证不能并提出申请为前提;
第
四,它是司法机关的专属权,行使该权力的必须是国家法律授权的司法机关,而不能是其他机关,包括不属授权范围的司法机关。
2、拥有司法取证权的理由在于:首先,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取证权具备法律许可性,即具有民诉法总则所规定的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权;
第
二,的司法取证行为具备诉讼性,是以提出抗诉形式履行法律监督的需要;
第
三,的取证职权是对当事人因客观上举证不能和原审证据证明力差的补救,即调查收集证据是因申诉人请求,并认为确属当事人客观举证不能时才行使该权力,它和人民行使司法职权取证的前提条件是一样的。此外,在原审法官履行职责不够,导致原审证据证明力差的情况下,也有必要行使司法取证权。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四)人民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