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动不动上军事法庭,怎样惩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专门人民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军事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分则
第十章,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另外司法实践中,存在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辖权争议问题,应该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和地方人民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管辖。
2.地方人民或者军事以外的其他专门管辖以下案件: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的;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目前军人离婚案件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
一、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管辖。法律依据是《规定》
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二、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此类案件可分二类:
1、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提起离婚诉讼,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管辖。法律依据是《规定》
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提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2、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第
三、军人对地方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第
四、特殊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管辖。民事诉讼法坚持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审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