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八条 人采用形式提出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形式提出共同的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九条 人提出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二十条 人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的;
(五)、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或者以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根据《条例》的规定,无理缠访闹访,情节严重的话会涉嫌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诬告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