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人民在判决书中或者离婚双方的协议当中一旦确定子女的抚养关系,离异双方就必须遵守,不能随意变更。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离婚双方由于离婚后各自条件的变化,可能会对于孩子的抚养发生新的争执,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
对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如果离婚的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法变更。如果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只能向人民提讼,请求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了在若干情况下,人民可以根据一方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所以,如果主张变更抚养权,可以向人民提交如下证据: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证据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的证据
(4)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证据
(5)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证据
(6)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