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方法:
(一)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参军意愿等基本信息,进行兵役登记。
(二)下载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
(三)持《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证明)等材料,前往兵役登记站或街乡武装部进行现场确认。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往的,可委托亲属或所在单位、学校代为确认。
(四)兵役登记站或街乡武装部组织初审初检,并依法作出应征、缓征、免征、不得征集等结论,发放(核验)《公民兵役登记证》。
(五)个人上网操作不便的,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户口所在地街乡武装部或就读高校征兵工作站进行现场确认,协助进行兵役登记。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章 平时征集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第十五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