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还是男方婚前财产,但可以主张分割还贷和房产增值部分的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替丈夫还的10万块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主张对方支付你代其偿还的一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建议男方离婚,以其家庭暴力属于婚姻过错方为由,要求男方赔偿。《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