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法律规定的关于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请求权利的有效期限。诉讼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权利人有权在诉讼时效届满前依法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然可依法主张权利但其这主张时仅具有程序意义上的权而丧失实质意义上的诉权(胜诉权)民事权利重要的一条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但不可滥用。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民法都有规定,有的甚至形成单独的法律,我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了时效制度,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权利人不积极行使权力,义务人因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履行了义务而反悔的状况,给司法工作带来了极大不便和影响,为此,时效制度的设计能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换句话讲,就是通过法律对原权利的限制,限制权利人在正常情形下不享有权利的时间范围,超过法定时间范围将得不到法律手段的保护。其价值理念在于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其实质在于对权利人诉诸公力救助的权利在法律上的时间限制,是对救济权在时间上的限制。可以看出:诉讼时效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性,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延长或缩短。
2、被动性,当事人未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不得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阶段性,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种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之债等)。但不适用于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额请求权;
④封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
5、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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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算点: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事实推定权利人能够知道,这里要提醒的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不仅包括侵害事实的发生,而且包括知道侵权人是谁。 另外,对“侵害之日”应正确理解,结合诚实信用及侵权责任的法理进行合理解释,以体现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因此,侵权责任不仅应有侵权行为事实,而且还应具备损害结果这一客观要件,故应理解为“侵害结果发生之日”可符合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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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若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未约定期限的,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计算;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应当从发现受伤之日(受侵害之日)或确诊之日起计算。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是对当事人行使权利时间上的限制,而期间、期限则更多地是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时限要求,当然也包括一些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时间要求,比如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申请再审的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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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受理。因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是客观存在的,只是由于时效制度设计而丧失了依法保护其权利的途径。(即胜诉权消灭,不能依法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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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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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义务的,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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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时效规定》第21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抗辩权,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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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要求返还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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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义务人单方承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后反悔,人民不予支持。虽然诉讼时效届满,但债权债务关系仍存在,只是由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不再对权利人的债权予以保护,此时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单方法律行为,由于义务人的单方承诺行为即将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故债权人的债权此时已转化为完全债权,应予以保护,该债权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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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应让诉讼时效制度成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司法障碍。诉讼时效制度从本质上讲是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当事人一方根据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抗辩是实体权利的抗辩,需由当事人主张,当事人是否主张属于其自由处分的范畴,司法不应过多干预,因此依照民事“意思自治”及“处分”原则,在义务人不提出抗辩时,人民既不能进行释明,更不能援引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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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诉讼时效制度的构建,实质蕴含着通过构筑正当的程序以保证私权争议获得公正裁判的诉讼理念,如果任由义务人在任何审理阶段均可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则将出现无法在一审阶段固定争议焦点,无法有效发挥一审事实审判的功能,从而使审级的功能流于形式产生损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判的权威性、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等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只能在一审中提出,在二审中提出的不予支持,同理义务人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