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罪共同犯罪,在法学界有争议。罪的客观实行行为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不难看出整个行为包括了以权谋利和索取贿赂两个部分,二行为中一为手段、一为目的。其中以权谋利的手段行为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对于索收贿赂的目的行为却完全可以参与甚至单独实施,而且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粻憨纲窖蕺忌告媳梗颅司法实践中也屡见不鲜。由上述可知,犯罪客观行为的复合性特征,导致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部分罪实行行为的可能,再立足于共同正犯的基本理论,则可知其完全可以构成罪的共同实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并实施收受索取财务之客观构成要件行为的情况下,构成罪的共同实行犯。但论及他们在犯罪中的作用,是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则还需就个案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