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和支票的区别是:
1、概念不同
(1)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Cheque,Check)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可以看作汇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给持票人。
2、分类不同
(1)银行本票按照其金额是否固定可分为不定额银行本票和定额银行本票两种。
不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金额栏是空白的,签发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金额,并用压数机压印金额的银行本票;
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预先印有定固定面额的银行本票。
(2)支票的分类
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order)是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栏,写明收款人姓名,如“限付某甲”(Pay A Only)或“指定人”(Pay A Order),取款时须由收款人签章,方可支取。
不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bearer)又称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来人”(Pay bearer)。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签章,即可支取。此项支票仅凭交付而转让。
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是在支票正面划两道平行线的支票。
划线支票与一般支票不同,划线支票非由银行不得领取票款,故只能委托银行代收票款入账。使用划线支票的目的是为了在支票遗失或被人冒领时,还有可能通过银行代收的线索追回票款。
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是指为了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保证支票提示时付款,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要求银行对支票“保付”。保付是由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以表明在支票提示时一定付款。支票一经保付,付款责任即由银行承担。出票人、背书人都可免于追索。付款银行对支票保付后,即将票款从出票人的帐户转入一个专户,以备付款,所以保付支票提示时,不会退票。
现金支票(cash Cheque)是专门制作的用于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当客户需要使用现金时,随时签发现金支票,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确定金额的现金的票据。
银行支票(Banker’ Cheque)是由银行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也是银行即期汇票。银行代顾客办理票汇汇款时,可以开立银行支票。
旅行支票(Tra veller’ Cheque)是银行或旅行社为旅游者发行的一种固定金额的支付工具,是旅游者从出票机构用现金购买的一种支付手段。
3、样式不同
(1)银行本票
(2)支票
4、特点不同
(1)银行本票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使用方便。我国现行的银行本票使用方便灵活。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不管其是否在银行开户,他们之间在同城范围内的所有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收款单位和个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办理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同样也可以背书转让。银行本票见票即付,结算迅速。
信誉度高,支付能力强。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并于指定到期日由签发银行无条件支付,因而信誉度很高,一般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问题。其中定额银行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各大国有商业银行代理签发,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兑付的问题。不定额银行本票由各大国有商业银行签发,由于其资金力量雄厚,因而一般也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兑付的问题。
(2)支票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使用方便,手续简便、灵活;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天;
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5、规定不同
(1)银行本票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帐,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本票可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的面额分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四种。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A、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C、确定的金额;
D、收款人名称;
E、出票日期;
F、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帐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出“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帐”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领。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A、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个人;
B、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C、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D、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E、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A、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B、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必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徉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能获得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帐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2)支票记载事项的规定:
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绝对记载事项:
A、表明“支票”字样;
B、无条件支付委托;
C、确定的金额;
D、付款人名称;
E、出票日期;
F、出票人签章。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A、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B、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非法定记载事项:
A、支票的用途;
B、合同编号;
C、约定的违约金;
D、管辖法院等等。
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