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权利。而头发是人身的一部分,是由公民自己支配和控制的。学校的规定直接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侵害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利。)由于学校的规定和我国宪法的第5条相抵触,故此,学校还违反了我国宪法的第5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学校是肯定没有权利的.
民法规定公民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
身体权是指保持人身体的完整性的权利.如头发,指甲的完整性不受他人的侵害.
头发是人身体的一部分,学校强行让学生剪头发的行为是触犯了民法关于公民身体权的。所以学校是没有权利的!如果学校拿出一些地方规定也是没用的,也是违反法律适用原则。民法是我国民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一切关于民法方面的以后规定都不得与本法冲突。更不用说地方法律了!
在民事上说的话,造成了学生的精神损害,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刑事上说的话,那要看造成了什么后果,老师的动机是什么及影响恶劣不恶劣,单从你所说的随便剪头发不构成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构成要件.
可要求学校对老师进行处分,可要求学校对学生进行赔偿,也可要求派出所对老师进行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