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辨认多人的要求是依据《lt;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解释》当中,第90条必须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之下所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中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