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问题。刑法虽未规定数额,但仍需遵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规定。根据司法解释,的总面额在2020元以上不满3000元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张(枚)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并出售或者运输的、并持有或者使用的定罪处罚问题。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为人并出售或者并运输的,不能认定为数罪并进行并罚处理,而应按一个罪定罪从重处罚。对于本人后而持有,其持有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而是包含在行为之中,自应以一个罪定罪处罚。对于本人后而使用的,符合行为人为牟利而的同一个犯意,其使用自己伪造的货币应按照一个罪处罚。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单独成立犯罪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即明知是他人伪造的货币而有意识占有的状态或者使用的行为。
3、行为人既,又持有、使用、出售、运输他人伪造的货币,则按照罪及有关犯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