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关系相关证据: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资卡、工资单、考勤卡、暂住证以及其他一切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上述证据可以是书面证据,也可能是证人证言、录音证据、实物证据、电子证据等);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