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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有哪些内容?麻烦说说。

帮助5人 3.7w浏览 匿名 2020-10-09 福建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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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第7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成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9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第13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第20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2)《关于报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号)的有关要求:
    ①《报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②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批准。
    ③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新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用的,报批准。
    ④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包括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虽未纳入规划,但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具体要求及时调整规划。对在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由于选址未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或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⑤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地块选址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因特殊原因,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经批准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⑨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部分在圈内,部分在圈外)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⑩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需填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3)《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0]144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农用地转用的规划审查工作。在建设用地项目报批过程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审查,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计划负责。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及时做好规划和用地审查的各项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批准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要按照法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和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时调整规划,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报批;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申报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因特殊原因,小部分用地确需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在编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方案的同时,可以对规划作局部调整,落实到规划图上,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上报,在审查项目的同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对规划局部调整进行审查确认,全部或大部分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须按法律规定修改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4)《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的有关要求:
    ①坚持土地管理严而又严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这是妥善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重要前提。当前,要抓紧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快审批工作进度,特别要做好县、乡两级规划的完善工作,把规划落到实处。要强化规划意识,建设用地开发要严格按照规划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要加强预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各级规划的全面实施。
    ②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的相对集中。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是正确处理耕地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解决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为鼓励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对将原有农村宅基地或村、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的,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认定后,可以向国家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通过置换取得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安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门用于乡(镇)基础设施、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以及乡(镇)工业小区建设。
    ③积极推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鼓励开展农用地土地整理。为鼓励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地整理,对各地自筹资金进行农用地整理净增农用地中的耕地面积。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认定后,可以向国家按照60%的比例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通过折抵取得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安排也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④有条件地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推进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建设。发展小城镇是推进城镇化的主要途径。为妥善解决小城镇建新拆旧过程中的建设用地指标问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小城镇建设试点推进情况、试点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账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的原则,对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单列编报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小城镇建设建新拆旧完成后,经复核认定的复垦成耕地的面积必须大于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
    ⑥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效率。对需报批准的建设用地,部在用地报批阶段主要审查是否符合规划、计划,耕地占补平衡资金和责任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搭车占地等问题。
    ⑦为加快用地报批阶段的工作进度,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工作。单独选址项目,要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完成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以及是否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等问题的审查,用地正式报批时,对上述问题只附结论性意见,不再重复审查。(5)《关于进一步简化报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2001]43号)的有关要求:①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办理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等问题预审后,提出肯定性意见的,用地正式报批时,附上预审通过意见,部不再对已预审内容进行重复审查。预审通过但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性意见或预审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作局部调整、补充耕地资金需进一步落实、需补充完善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项目初步设计发生变更等。省级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预审意见,在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按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用地报批,由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可不随同坝区、水库淹没区及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报批。③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规划可作局部调整,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同时报批,道路、管线工程等单独选址项目,确需进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简称圈内),圈内部分的用地可以随同该工程的圈外用地一同按单独选址项目要求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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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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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间以后就不允许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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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即便在无偿获得此类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下,如果因为土地使用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实体)的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任何非正常运作因素导致其无法继续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那么国家有权对这些土地实行无偿回收,同时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公开展示或出售。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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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总经理职务侵占罪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职务侵占的相关法律处置途径及严重性规定包括: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对于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的员工来说,若是利用其在工作中的职务便利,私自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话,那么该名员工将会面临由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处罚。
其次,如果职务侵占的金额达到巨大的程度,那么这名员工将会受到更为严重的惩罚,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可能会被同时剥夺财产所有权。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数额较大,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而若数额巨大,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附加没收财产的处罚。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的员工,利用其在工作中担任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对于已经完成的职务侵占罪,通常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而对于数额巨大的情况,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附加没收财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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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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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2名女性卖淫罪量刑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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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容留两名妇女从事色情行业的情况,处罚标准主要根据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来进行区分。
具体而言,可细分为如下两种情形:
首先,如果该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程度,则会面临包括十天至十五天的拘留以及罚款额度在五千元以内的行政处罚。
如情节较轻微,则可能只被处以五天以下的拘留或罚款不超过五百元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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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当犯罪情节恶劣时,行为人有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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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划责任有问题怎么投诉
[律师回复] 解析:
若遭遇交通事故处理不当,当事人有权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投诉,该项投诉须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正式送达之日起的第三日起算,若当事人在此期限届满后方才提交复核申请,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且本单位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
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接收到当事人或其他知情人的报案信息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其管辖权限决定是否立案;
其次,在受理案件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立即派遣专员赶往现场,展开救援行动,保护伤者生命安全以及维护财产权益,同时对现场进行详细勘察,搜集相关证据;
再次,在查明交通事故真相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事故当事人的违规行为与其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之间的关联性、影响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明确认定;
然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肇事责任人采取警告、罚款、吊销驾照、拘留等处罚措施;
接着,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事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确定相应的赔偿比例,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若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达成协议,则由事故调解人员负责起草并发放损害赔偿调解书;
最后,若双方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期间内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终止调解程序,并向双方当事人发放调解终结书,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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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土地性质变更商业怎么操作
[律师回复] 解析:
1.原土地使用者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正式申请,请求收回土地使用权;
同时,原土地使用者需委托符合双方共同认定要求的评估机构,为该地块设定合理的补偿金额,以便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2.收到申请之后,国土部门将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新规划以及地块调整后的具体使用性质等相关规定,结合政府公开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土地成本、市场教育参考价格以及近期邻近宗地的交易价格等多方面因素,经过规划、国土、财政、监察等多个部门的集体审议,最终确定土地出让的起始价格,并由土地交易机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招拍挂出让活动。
3.经过招拍挂出让环节后,新的土地使用者将会诞生。
新的土地使用者需要与土地交易机构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成交确认书,并且还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如约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4.当土地使用者依照土地出让合同全额支付完毕所有土地出让价款后,便可着手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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