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首先要对你姐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由宣告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依据判决,由居委会指定监护人,
最后,其他近亲属对指定不服,可以到法定。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