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不经质证而直接认证:
第
一,无须出示和质证的证据,限于在庭前交换证据中,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没有争议”指的是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的明确承认,即对于一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表示认可或不提异议。
第
二,审判人员必须将以上情况记录在卷,并且在庭审中对当事人作出说明。“将以上情况记录在卷”。法律依据:《证据规定》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予以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