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认定,在合同期内,你出于自己的原因要求中途退房,是违约了,该承担违约责任。但具体到在经济上该如何处理清算,要怪你们这合同没订立好:只提到了“押金”,没提到“违约金”数额。假如双方都默认这两者概念等同,则还需详细订立,在出现什么情况下(可以有多种情况)要扣除押金,且扣除的是部分的还是全额的押金,假如出租人受到的损失超过押金数额,又该怎么办假如是出租人违约呢,又该如何。所以合同订立得不严谨,遇到事情双方就会争议。且各执一词,谁都认为自己的理解才是对的。但是,租客始终处于被动地位——除非你一点都不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