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不到的不能解决离婚登记手续,要求离婚的一方可直接向法院诉讼离婚。诉讼离婚需要提交诉讼状一式两份、原告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资料手续,到被告住所地诉讼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寓居地不一致的,到被告时常寓居地人民法院诉讼立案;如果被告有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限定情形之一的,到原告住所地或时常寓居地人民法院诉讼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限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时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时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时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百二十条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议副本。书写诉讼状确有困难的,能够表面诉讼,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纪、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借口;(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