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日学校减少不属于违法的行为,严格来说属于一种教育违规。学生不是劳动者,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教师可以算加班工资,学校不支付,可以向劳动局投诉。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学生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以学校不放假可以向当地教育主管机构投诉。
二、法定假日学校不放假需要支付教师加加班费吗?
法定假日学校不放假需要支付教师加加班费的。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而教师属于学校的员工,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因此不同情况下能得到的加班费标准如下:
(一)安排教师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教师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教师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果学校在法定的节假日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休假的,一般属于教育违规,不属于违法的行为。因为教育行业的特殊性,如果学校确实需要占用法定的节假日来完成相应的教学进度的可以安排节后的不休,如果有意见的可以向教育局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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