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发包方应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赶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同时规定,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方可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要求侵权方对于私自栽树的问题,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