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类型划分来看,经纪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一类,另外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使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16条规定:“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由此可见,经纪合同的性质是随经纪业务的性质而定,法律并没有对其定性。实践中,一种看法是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就是委托合同。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演艺经纪合同是具有特定劳动内容的混合性合同,由于演艺行业的特殊性,一部分经纪公司往往并非简单的受托人,而且还扮演着艺人操盘手的角色,体现在经纪合同上既有委托或代理演艺事业的内容,又有有关艺人的宣传、培训、录制和出版唱片的内容。这种混合性质的经纪合同具有行纪、居间、委托等合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