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时效是一种类似于“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制度规定,目的在于敦促权利人行使权利。
2、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而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此项规定,这是基于物权本身的特性决定的。
3、债权请求权适用的例子很多,比如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间是一年,张三今年三月一日被人打伤住院,花费医疗费若干,侵权人就是债务人,张三对侵权人享有债权(请求其支付医疗费的权利),如果到明年三月一日张三仍没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也就是要钱),那么这个债权就超过了诉讼时效。
4、诉讼时效仅在诉讼中适用,如果侵权人过了一两年自觉还钱,或者张三过了诉讼时效又去要钱对方给了,这个给付行为有效。只是在诉讼中,比如张三过了诉讼时效去要钱对方不给,于是到(注意这个时候是受理的),而对方可以援引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拒绝赔偿,这个时候张三必然败诉,也就是诉讼时效制度中“丧失胜诉权”的涵义。但是如果对方不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不会主动援引,依然会判张三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