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该行驶证只要还在有效时限内,就是能够继续使用的:
1、但是当事人更换姓名的在换领户口本后,应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行驶证原件等;
2、去寓居地(同时交验有效寓居证原件)或者该行驶证的核发地的车管所,换领行驶证,使两者的姓名统一。 《机敏车行驶证申领和使用限定》(公安部139号令):
第五十八条机敏车行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敏车行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寓居的,能够向寓居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敏车行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敏车行驶证,并申请身体要求情况。
第六十四条机敏车行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解决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限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第五十八条限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