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失为一个好办法:那就要严格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减少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环节,加重对任何量刑偏轻的上诉人的刑罚;以及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在实践中,对于刑事上诉案件,如果一审确实对被告人存在量刑偏重的问题,二审都会改判;但对于量刑偏轻的被告人,一般都是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刑事上诉案件鲜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这就导致了刑事被告人对上诉乐此不疲的现象。如果能使任何在一审量刑偏轻的上诉人的量刑都得以纠正,那么刑事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现象就会减少。具体做法如下:
(1)对于量刑偏轻的案件,都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程序再审,以纠正一审的量刑;
(2)修改法律,完善“上诉不加刑”制度,明确规定,只要一审量刑不当,二审就可依法改判。我们知道,在民事与行政上诉案件中,上诉人都必须承担可能败诉的风险,唯独刑事被告人不用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本身就不太合理了。况且,在刑事审判领域中要达到司法公正,其含义无非是——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使对刑事被告人的量刑达到“罚当其罪”的标准。任何违背这些原则和标准的做法都是不符合司法公正要求的。而目前的“上诉不加刑”制度只是片面强调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而没有考虑到因此而带来的因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以纠正量刑大大增加诉讼成本的后果,也没考虑到因此而带来的刑事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给二审加重工作负荷的问题,同时也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既要依法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又要完善“上诉不加刑”制度的相应缺陷,使之更符合刑事立法原则和宗旨,确保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