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第二十七条限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赔偿、后乔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予以赔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赔偿协议商定或者赔偿决定确定的乔迁时限内完成乔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违背限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违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乔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乔迁活动。又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限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逼迫被拆迁人乔迁或者私行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冒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