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代通知金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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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露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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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ArticleTitle}

根据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在所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都能够获得代通知金的。那么究竟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代通知金?以下是具体介绍。

代通金适用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由此可知,法律明确规定,适用代通金的情形只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特定的三种情形。下面笔者对这三种情形的在实践中具体运用作一详细分析:

1、适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的几个要素。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这里排除受到工伤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形,这是由于只要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保险公司获得保障,而且国务院和上海市工伤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等对相关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2)必须是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者尚处于医疗期内就另行安排工作,并以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3)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必须先另行安排工作,仍然不能从事的,才可以解除。

2、适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这条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使用最频繁的一条。用人单位不可能对所有员工的工作成绩满意,对于那些工作成绩平平的,又没有犯大错的人,用人单位常常运用不能胜任工作作为理由。但实践中,以这一条作为解除理由的,通常都被认定违法解除。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必须负“三重”举证责任。1)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必须要有相关的考核、事例来证明不能胜任,不能由其主管人员任意出具一张证明或考核来证明。2)证明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这种培训不能是走走形式的,调整工作岗位也不能是恶意的。3)证明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由于用人单位完成“三重”举证责任较为困难,所以建议单位慎重采用。

阅读完上述内容后,相信大家现在已经清楚的知道,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能够主张代通知金了吧。法律规定了三种情况,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三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有可能获得代通知金。如果单位选择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就不能获得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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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虽然两种授权权限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无论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事项,即使是享有特别授权代理的律师也不会擅自作主,他们会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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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如果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则法律上只认为系一般授权代理;
  
2、虽然两种授权权限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无论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事项,即使是享有特别授权代理的律师也不会擅自作主,他们会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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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在案件进程中,如当事人对聘请的律师不满意时,可单方面解除聘请合同。如因律师过错,律师事务所应退回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所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如果是代通知金和补偿金能一起主张吗?一个朋友的同事想要这样做,所以要先咨询一下。
[律师回复] 不能同时主张赔偿金和代通知金。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采用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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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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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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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如果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则法律上只认为系一般授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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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些情况下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在法释〔2020〕20号文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也就是说,当身体受到伤害了、名誉受到侮辱了、隐私受到侵害了、自由受到限制了等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先祖的唯一照片被洗相馆遗失,而不可复制和留存的情形,就不能单纯的按照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实际上,精神损害的范围是很广泛的,这种损害主要是基于亲情、友情、尊严等精神层面上受到伤害而发生的,比如,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俗话说母子连心,如果对方长期拒绝探视,这种精神伤害可想而知。但从目前的司法解释看,这尚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或者说是有争议的。
除此之外,法人也是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丧失了商业信誉、社会声誉,轻者导致法人名誉受损,重者可能迫使法人因此而倒闭。
随着实践的发展,有必要将自然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随之扩大,同时,为保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必要逐步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于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知识还有很多,要完全弄清楚只有靠专业的律师解读才能做到,建议你直接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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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现在国家劳动法的政策特别好,主要就是为了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伤害,所以要求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如果用人单位在无原无故的解约那怎么办,可以要求赔偿吗,那就来了解一下违法解约可以主张代通知金吗?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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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有哪些,行使代位权能主张利息吗?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有哪些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中,代位权的范围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如果不作规范,债权人在代位行使债权的时候就有可能侵犯债务人或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代位权的范围应受到如下限制:
(一)债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因此债权人代位权所针对的行使对象必须是债权,而且是债务人到期怠于行使的债权。
(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因为债务人对自己到期债权怠于行使,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才需要对债务人的债务代位行使,因此,债权人代位权必须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三)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合法有效的债权违法债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对违法债权的行使只会危害他人权益。至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要根据我国法律确定,即使某项债权是在境外合法有效,但有违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就得不到我国合同法上代位权的救济。
(四)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是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的非专属性要求,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脱离债务人而存在,因此不能代位行使。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在代位权的范围内。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能主张利息吗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时候,债权人有权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一般来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首先要求的是次债务人归还本金,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是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在对次债务人的债务请求上与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借贷合同中有约定了利息,那么在主张债权的时候可以要求次债务人偿还利息。但是,对该利息应当按照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约定来计算,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通过本文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有哪些,行使代位权能主张利息吗”的详细介绍,相信您对债务人代位权的具体范围已经有所了解。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人可能知道行使代位权,但是在行使代位权的范围问题上却不是很清楚,往往造成欠款的多索取或遗漏。不论是哪一种,都对其中一方的权益有所侵害,如果不对此作了解,可能也会在不知不觉中遭受利益的损失。因此,如果在债权人代位权的问题上还有所疑问的,不妨咨询律师,以获得专业解答。
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权问题解答如下,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既然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讼,那么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就有权对债权人行使,否则对次债务人是不公平的。该条文中的“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实际上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次债务人还有权对债权人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且债务人没有行使自己的抗辩权,次债务人仍有权行使,否则,对次债务人同样是不公平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代位权仅限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2、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列明;
3、被告住所地人民为管辖;
4、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而非债务人,其他必要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
5、因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即使债务人、次债务人间的合同约定了仲裁协议,不妨碍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6、代位权诉讼所涉及的主债权和次债权应均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能否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如允许次债务人擅自向债务人再予履行,将导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无法优先受偿,无疑会使其利益受到损害,亦将使代位权制度丧失存身之本。如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期间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其应告知或债权人,亦可通过提存等方式保全该债权。在没有征得或债权人同意其履行前,次债务人对此应负有忍受义务。如其擅自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对由此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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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有代通知金?
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原工作也无法胜任原工作,也无法胜任企业安排的其他工作。无法胜任工作,经过企业培训或换岗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企业工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执行的时候,也未能改变劳动合同签订协议离职。企业应该向员工提前一个月告知离职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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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请问法院可以向法院主张代理律师费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正确区别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对于准确地授权以及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在处理授权代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如果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则法律上只认为系一般授权代理;
  
2、虽然两种授权权限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无论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事项,即使是享有特别授权代理的律师也不会擅自作主,他们会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做出决定。
  
3、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在案件进程中,如当事人对聘请的律师不满意时,可单方面解除聘请合同。如因律师过错,律师事务所应退回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所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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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里的一个亲戚被单位辞职之后,给了他一笔补偿金,同时主张经济赔偿金和代通知金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不能同时主张赔偿金和代通知金。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采用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应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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