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三十人是指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直接发展或间接发展的传销人员总数,含组织者、领导者本人;三级是指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所在层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