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沙场有手续超采了定什么罪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果情节一般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3种行政处罚;
二、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
1、【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颁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
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七条 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
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三、情节如果特别严重,也可能涉嫌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重罪。 如果是河道采砂,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河砂是保持河床稳定和水流动态平衡必不可少的铺盖层和保护层,在堤防、控导工程安全保护区内非法超深采砂,导致河床严重下切,致使深槽迫岸,险段增加,防洪压力增大,加之洪水的不断冲洗,防洪标准大大降低,河堤面临被掏空的威胁。一旦汛期较大洪水来临,脆弱的防洪工程有被冲决的危险,严重危及两岸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所以,近堤非法超深采砂符合《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属于刑事打击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