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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否存在连带关系?承包工程一方不给工人支付工资,是否与发包方有连带责任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20-10-12 广东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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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方不支付工人工资,发包方不承担责任。若承包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则发包方有连带责任关系。  劳社部(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文件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很多劳动者甚至一些律师的理解是,可以直接认定跟发包单位的直接劳动关系,实践中却不是这样的。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4条作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后,审判实践对“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理解发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该“用工主体责任”应理解为发包方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发包方应承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发包方、分包方对雇员承担的是侵权赔偿责任,而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的责任。我们认为,一般而言,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直接对外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一般不直接受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的管理和指挥,也不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故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者遭受人身损害时是否需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6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和上述《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因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本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应由其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院法办(2011)442号《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也明确:“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全文
    10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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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一方清偿的区别?
1、责任不同。2、主体关系不同。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3、成立条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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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广州工伤与交通竞合同等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南方广东地区的实践中,工伤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和交叉的特殊情况,即所谓的“竞合”现象。
在此类情况下,受害人既可依据工伤保险要求雇佣单位予以赔偿,也可以向肇事司机提出进一步的赔偿请求。
然而请注意,在同一起事故中,伤者仅能获得一次性的医疗费报销补偿。
换言之,伤者不得因相同原因而获得两次不同性质的赔偿。
尽管如此,伤者仍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用人单位或者直接向肇事司机寻求赔偿。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侵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因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责相应的赔偿责任。
即便伤者已经从其中一方获得了赔偿,也并不影响其向另一方继续追偿的权利。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充分、合理的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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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与分包连带责任是如何的
分包工程出现问题后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都要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规定,总承包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工程进行分包的,分包公司对总承包公司负责,但是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都需要对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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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社保局的职能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解析:
社保局的重要职能包括:
1、根据构建全面、严谨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的整体需求,遵循各类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方针,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申请予以登记确认、核实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情况、开展保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以及处理保险关系的建立、停滞、转移、续存和终结等事宜的具体运作规程与规范,并依此展开实际操作;
2、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涉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以及个人账户等业务领域的工作规范,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实施;
3、编制全省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计划,负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取、支付、管理、运营以及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
4、负责经办各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及省属驻济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5、汇总编制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报告;
6、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7、制定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规范,承担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定以及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
8、承担相关地域内社会保险信息与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以及管理工作;
9、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制度,待获得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健全防范欠缴、拒缴、瞒报社会保险费以及虚报冒领保险待遇的工作制度等。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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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方连带责任有那些情况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揽人或许勘查、设计、施工承揽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则:建筑工程总承揽单位依照总承揽合同约好对建造单位担任;分包单位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造单位承当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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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山东省盗窃罪的金额与量刑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盗窃罪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而言,若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或屡次犯案,包括入户盗窃、携带武器进行盗窃以及扒窃等行为,那么将面临最高达3年的刑罚,并可能附加罚金。
其中,所称的“数额较大”即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
而对于情节较为恶劣者,则可能判处3年以上直至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果犯罪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
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其中,“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在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
至于那些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他们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或者被没收全部财产。
而“情节特别严重”则主要是指盗窃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可能高达人民币300,000元至500,000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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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盗窃罪实际上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法律层面上,单位进行盗窃并不构成盗窃罪。
然而,如果是单位组织实施了盗窃,且所获得的财产归属于该单位所有,那么当涉案金额达到巨大标准,情节恶劣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盗窃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逮捕和起诉。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单位内部的有关人员为了谋求单位的利益而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话,应该依据相关规定以盗窃罪来追究这些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是,单位本身并不能被视为盗窃罪的主体。
因此,只有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追究到主管人员和主要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对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大,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会被判处罚金;
如果涉及的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可能会被判处罚金;
而如果涉及的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有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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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与分包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承包人与分包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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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与分包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承包人与分包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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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发霉食品包装上有提示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解析:
我们强烈建议您对所购之商品进行及时的更换或者退货操作。
在食品安全这一话题上,我们必须认识到其重要性,因为我国对于食品卫生方面的要求是非常严谨的。
对于食品的制造商以及经营者而言,他们须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明确禁止生产及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等,这都是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严格制约的。
这些规定要求食品的制造者和经营者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是伪劣的原料进行食品加工的过程中,他们亦应特别关注食品的储存环境,定期进行检查,并将市场上所有已经变质过期的食品进行回收,以确保食品市场的正常运营。
此外,他们还需要保证所生产或销售的食品符合相关标准,且不含有害物质。
因此,作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我们应该仔细查看食品的标签标识,了解其生产成分,同时也要留意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等信息,并妥善保管好购物小票,养成索要购物小票的良好习惯。
若不幸遇到购买到过期或不合格产品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凭借购物小票,要求商品经营者和生产者无条件地为您提供更换或退货服务。
其次,我们鼓励您积极向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
作为消费者,我们有必要了解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请牢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投诉电话,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您的权益。
当您购买到过期变质食品时,首先应当尝试与商家进行友好协商,争取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例如更换或退货。
然而,如果商家的态度恶劣,甚至拒绝承担相应责任,那么您就可以考虑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例如拨打全国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电话1233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资款包含哪些款
[律师回复] 解析:
该建设项目总体投资主要涵盖了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以及递延资产投资等多个方面)、建设期间的借款利息以及流动资产投资这三个关键组成部分。
首先,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构成,它主要由建筑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安装工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的费用构成。
其中,其他费用具体包括的内容有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可行性研究费用、其他所有与项目相关的额外费用,以及在项目实施期间产生的各种费用如土地征用费用、设计费用、生产准备费用以及职工培训费用等等。
预备费则可以细分为基本预备费以及涨价预备费两个部分。
其次,流动资产投资是指在项目正式投入运营之前,预先垫付的资金,这些资金将用于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备品备件,支付员工薪资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同时也会被用于购买在产品、半成品以及库存商品等所需的周转资金。
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流动资产通常表现为现金、各类存款、存货、应收账款以及预付款项等多种形式的流动资产。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建设期间的借款利息问题。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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