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屋顶和外墙面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基于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求。例如,放置空调外机要利用与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安装防盗门需要利用壁心之外的共有墙壁;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要利用建筑物屋顶。这种需求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应予准许。 合理使用的标准有: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如增加专有部分的舒适度,增加专有部分的安全:二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有的业主在放置空调外机时,不放置在与自己专有部分对应的外墙面位置,而占用其他专有部分所对应的外墙面的位置,就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