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样规定,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体现了我国立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一贯原则,既是对妇女的保护,也是对胎儿和婴儿成长发育的保护。这里的“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指的是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哺乳期。婴儿在哺乳期内,对母亲具有生理与精神的双重需求,妇女在孕期及哺乳期内也需要特殊的保护,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身心健康必然会受到较为不利的影响,并进而影响胎儿的安全发育以及婴儿的健康成长。需要注意的是,对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可以依法考虑适用其他的行政处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