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关于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主要有两个条规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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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人取得;既有所有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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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看,因为借用合同主要是无偿合同,出借人在借用法律关系中并不能得到相应对价,应对其利益进行重点考虑,除此之外,当事人签订借用合同时,本意都是使用客体本身,双方一般并无意让渡这期间的天然孳息,这样看来,天然孳息归出借人所有更合理。当然,出借人应当对借用人获取天然孳息的支出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