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达成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基层的人民申请确认。 当事人提出确认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提交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
2.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