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在具体认定标准上,
首先应当是以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而不是当事人主张的数额为准,
其次只要仲裁裁决的每一项数额均没有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无论裁决所确定的全部数项之和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都不影响该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的性质。在仲裁裁决符合一裁终局的标准时,劳动者仍然可以就该裁决事项向基层人民提讼,但用人单位则丧失了向基层人民的权利,其仅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