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派出所出的训诫书不去签字有什么影响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训诫书属于行政处罚,出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条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1月1日施行)
第九条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训诫的措施,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扩展资料训诫需具备的条件:
1.犯罪分子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如果应当判处刑罚或者不构成犯罪,则不能适用。这与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不同。
2.虽然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理。条文规定的是可以,即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也不是一律都给予其他处理,是否给予其他处理,所谓免予刑事处罚,指人民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罚。它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而应当宣告无罪。因此,免予刑事处罚属于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