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退出国籍,属于中国国籍丧失的方式,国籍的丧失是指公民丧失国籍而言,一般有主动丧失国籍和被动丧失国籍两种方式。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如下: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1、外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外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