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减少的收入,由肇事方赔偿。已经退休职工的职工,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应当由肇事方按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应当按减少的实际收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