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事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能不能再起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事不再理”原则来自古罗马的“诉权消耗理论”,是指一个诉权或请求权的行使,都是有其对应的诉讼系属在起作用。同一诉权或请求权只拥有一次诉讼系属,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的存在。诉权行使一旦经过一个完整的诉讼或仲裁过程就而行使完毕,不论结果如何,其对应的诉讼系属就消耗殆尽。因此,一个请求权的
第二次诉讼会因其诉讼系属的缺失而无法成立。简单来说,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
第
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的案件再次重新;
第
二,本案判决之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本和其他再行。 根据上述法理精神,一般认为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
1)同一当事人,即两次诉讼的原、被告是否相同
(
2)同一诉讼标的,即两次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一致,诉讼标的即是诉讼事实与理由的结合
(
3)同一诉讼请求,即后诉与前诉的请求是否一致,包括文字表述不同但实质一致的情况 只要满足上诉三个条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够以任何理由就同一纠纷再次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