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能够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法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集体所有土地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隶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隶属村内两个以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隶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五条【要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准许用地的人民政府准许,能够要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准许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由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
(一)项限定要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适当赔偿。你当年的协议能够去县级档案馆查看,那里肯定有备案登记资料。承包结束就应按原来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