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部门】最高人民【发文字号】法复[1996]2号【颁布时间】【实施时间】【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解放军军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于1990年11月12日下发以后,一些高级人民先后就如何执行该解答第四个问题第(二)条向我院请求,现解答如下: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