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电[2008]16号)精神,为应对物价上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执行《天津市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试行办法》,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救助对象发放物价补贴。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目前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345元。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区县在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上调10元。同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导线也由目前每人每月125元,调整为135元。
四、已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低保金;从文件下发之日起申请享受低保的人员,按新标准执行。此次调整标准所增加的资金由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