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会支持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责任财产承担法律规定的给付义务,其所有的房产、存款等可被强制执行以偿还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能直接处分案外人(包括被执行人的配偶)的财产。尽管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推定了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但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缺少程序合法性基础。同时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违反“审执分离”原则。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属于实体问题,应在审判程序中通过审理确定。基于“审执分离”原则,执行程序中对此不予审查认定。而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实质上要将案涉债务认定为为夫妻共同债务,且要认定应当由夫妻双方偿还,这违反了审执分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