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中扣除。
子女教育,按照每月1000元每个子女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在规定期间分别按每月400元和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可扣除的医药费用支出包括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可在每年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首套房贷利息按1000元月扣除。
住房租金,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确定的其他城市的由1200月提升至1500月,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的由1000元月提升至1100元月。
赡养老人,纳税人年满60岁的亲生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岳父母,按照每月元定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