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
理由如下:
1、仲裁条款应当说明协商的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甲方所在地如果是北京或者上海等有多个仲裁机构的城市,无法确定具体仲裁机构,那么该条款是无效的。
2“仲裁不成……”。同意仲裁意味着接受了仲裁机构的管辖,无论结果如何都要接受。“仲裁不成”让人无法理解,是不服的意思吗,仲裁就一次,如果没有程序上的违法,就应当接受结果,不履行的话对方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程序违法或者有其他问题,申请有关法院撤销仲裁。再重新仲裁或者到法院立案处理。
3、个人建议不采用仲裁,直接找法院处理,实践中问题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