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量避免订立阴阳合同,其理由如下:
1、规范经营管理的必要性。股权转让中签订阴阳合同是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的行为,如企业立足长远发展以致上市,应该坚持规范经营。
2、税务机关可核定征税,补征税款,并予以行政处罚。
3、股权再次转让时税收负担加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如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实际以1000万元转让全部股权,但报送工商局的阳合同转让价款仍写200万元,这样转让方免交了个人所得税。但受让方再次进行股权转让时,会被认为当初取得股权的成本只有200万元,应用新转让价款减去200万元(而非1000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引发诉讼。阴阳合同是一个隐患,可能导致纠纷以及增加诉讼中的难度。此外,法院在审理股权转让纠纷过程中发现了行政违法行为,可向税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市场交易复杂多变,出于多种原因考虑,交易双方不愿意使股权转让的细节公布于众,可以理解,但要限定在法律的框架内。为防止泄露商业秘密,报送工商局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简单一些,只约定主要条款,即简版合同。在有的股权转让过程中,可采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甚至不止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的时间在报送工商局备案协议之后,内容可更加详细。但应避免各协议之间在价款等主要条款上的冲突。
五、结束语股权转让中阴阳合同现象的普遍存在是不能回避的现实。就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来说,法院应判断双方真实意思,以此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纠纷;对于相关行政责任,比如补交税款以致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进行追究,法院在审理股权转让纠纷过程中发现了行政违法行为,可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