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脱密”,顾名思义,即不再接触商业秘密。用人单位通过商定,要求员工在去职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在员工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必须为用人单位再工作肯定时限,该时限期满,员工才能够正式去职,在通知后的这段时间内,用人单位能够将员工调换至不需保密的工作部门,以确保员工不再获知新的商业秘密,因此又被称为“提前通知期”。这一规则是基于商业秘密的时效性的考虑而设计的。员工在保密部门工作经过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可能会在脱密期内被公开,从而不再是商业秘密,即便未被公开,由于用人单位的业务在不断的发展,在脱密期内肯定会有新的商业秘密产生,这些新的商业秘密当然更有价值,原有的商业秘密便在脱密期内降低了价值,即使被泄露,也不会给用人单位导致过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