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人肉搜索”是不是属于犯罪行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针对“人肉搜索”相关的法律进行明确规定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在“人肉搜索”案件中,经研究认为,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予以发布,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提供”,基于“举轻明重”的法理,前者更应当认定为“提供”。以下属于非法行为: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上述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解释说,对于一些高度敏感信息将入罪标准设定为50条。对于一般敏感信息和其他信息,按照信息的重要程度,分别设置了500条、5000条的入罪标准,“入罪门槛应该说是比较低的。”可见,这样的区别是按照信息敏感性和重要程度来划分的。除了前面说的信息类型和数量,颜茂坤说,“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为了牟利”,基于此,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也规定为“情节严重”。此外,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用途不同对权利人的侵害程度也会存在差异。因此,“情节严重”还有两种情形,即: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另外,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也属于“情节严重”。这算是屡教不改的情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