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悬赏广告约定的酬金应该支付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本纠纷中,小张先后在《日报》、《晚报》上刊登的“寻启示”,即为一种悬赏广告。小张还明确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000元”,系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李某一周内送还了小,完成广告中约定的行为,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在李某与小张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民法通则》第57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规定,小张负有广告中许诺的给付报酬义务。其辩称“寻启示”许诺给付报酬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事实依据,且拒绝给付小李酬金1000元,有违《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小张应按照承诺支付酬金。